一、项目基本情况 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2026NCZ000494 2.项目名称:宁夏大学中卫校区智慧教室建设设备采购项目 3.项目编号:D6400000141101143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预算金额(元):5739950 6.最高限价(如有):5739950 元 7.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8.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和《宁夏 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 4 〔2022 〕275 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 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 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03-20 至 2026-03-27(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00:00 至 12:00,下午 12:00 至 24:00(北京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方式:网上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04-09 09: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 地点: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银川市北京中路 51 号瑞银财富中心 B 座(标厅详见五楼电子屏)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5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行 CA 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请及时将软硬 件升级更新至最新版本。办理 CA 锁业务及 CA 锁升级更新等事宜请登录 “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CA 办理。 2.投标供应商请于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 统,通过 CA 锁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不要拔锁,按系统提示即可 免费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报名如出现疑问,请拨打 0951-6891120 咨询。 3.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获取:接上面步骤,系统会自动显示保证金帐号及相 关信息,请按系统提示缴纳投标保证金。 4.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上程序进行网上登记及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 投标一律不予接收。 5.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交易项目,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开标时使用编制投 标文件时使用的 CA 锁现场进行投标文件解密。 6.本次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政府采购网;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 发布。请各投标供应商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相关网站“澄清/变更” 公告栏。您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 “澄清/变更”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宁夏政府采购中心不再以其他方 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 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7.本项目为见面项目,请各投标供应商携带 CA 锁进行线下现场解密。 8.本项目标的名称以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为准,招标公告中的标的名称不作为 6 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依据。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夏大学 联系人:魏泰邦 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 489 号 联系方式:
0951-20615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负责人:田彬 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 51 号瑞银财富中心 B 座 6 楼 联系方式:
0951-6891055 代理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 心 2026-03-19 7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 盾,应以本表为准。 序号 内容 1 项目名称:宁夏大学中卫校区智慧教室建设设备采购项目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2 采购人:宁夏大学 联系人:魏泰邦 地 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 489 号 电 话:0951-2061502 3 采购代理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 51 号瑞银财富中心 B 座 6 楼 项目负责人:田彬 电话:
0951-6891055 邮箱:/ 4 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 下材料: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 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 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8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注:1.3~1.6 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 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 材料。 2.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以 下任一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 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期间。信用记录实际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于递交 投标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 准。 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4.合格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无 (如无其他资格要求,不填写) 5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是☑否 9 6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出具《中 小企业声明函》,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填写不完整的(如产品制造商不 全等),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 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7 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本项目所属行业为: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 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 (2020)46 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 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 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 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 价格参与评审。(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 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 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 10%的 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 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 发〔2020〕545 号文,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企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 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企业声明函》, 分支机构提供的声明函不参与价格折扣。 8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 9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如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填写) 10 项目预算金额:5739950 元;最高限价:5739950 元(如有) 11 报价方式:☑总价□单价□费率□折扣 10 12 投标保证金:0 元 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3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否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相关要求:无 14 是否需要提供样品:否 提供样品要求包括: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15 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自然日(日历日) 16 投标文件(电子/纸质)提交截止时间:2026-04-09 09:00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银川市北京中路 51 号瑞银财富中心 B 座(标厅详见五楼电子屏) 17 开标时间:2026-04-09 09:00 开标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银川市北京中路 51 号瑞银财富中心 B 座(标厅详见五楼电子屏) 18 核心产品:详见采购需求 19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20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3 21 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是 11 定标原则: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由 5 人组成,其中评委专家 4 人,评委专家从专家库内 随机抽取,采购方评委 1 人。 22 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否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5%)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前/自然(日历)日,履约保证金 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 务履行完毕止,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 23 是否收取招标代理费:否 是否由中标供应商缴纳招标代理费:否 招标代理费:/ 收取形式:/ 收取时间:/ 24 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一次性提出质疑。 25 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 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产品,投标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 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26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 12 发〔2021〕10 号)要求,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 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 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 办理融资业务。具体融资事宜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系统查询办理。 27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公告:①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 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服务平台上公 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其他补充事项:1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 〔2022〕19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 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 号) 要求,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 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 报价给与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 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对符合要求的残疾人福 13 利性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 证明文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 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 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贯彻落实 的意见》(财库〔2025〕30 号)和《宁夏 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 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 号)文件要求,对符合规 定的给予 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 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文件要求,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产 品,投标人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详见招标 文件中 20.6 条)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交易项目,供应商需按照以下要求制作、上传 电子投标文件。 2 (一)电子投标文件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供应商应按照电子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 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电子签名和签章。 2.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 14 式”使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生成有 NXTF 后 缀形式的文件。NXTF 后缀形式的文件是加密电子版文件,须在递 交投标文件截止前上传至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具体生成投 标文件的方法及电子签名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共服务,下载专区的“【操作手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及供应 商操作手册(二期)”。 3.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须通过宁夏公共资源电 子交易系统-【采购业务】-【上传投标文件】菜单上传加密版投标 文件。 4.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时间:投标供应商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 易系统上传、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NXTF 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前上传,未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完成上传的,作无效 投标处理。 5.各投标供应商在开标前应及时关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 易网“变更公告”栏、系统内“澄清和修改”栏及系统内“查看回 复”栏,及时查看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采购人(宁夏政府采购中 心)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 6.开标解密:开标时按规定程序进行,投标供应商开标现场须随身 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所用的 CA 锁,用于现场投标文件的解密。 7.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系统实行 CA 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 报名前须办理 CA 锁及电子签章(含公章及法人章)。CA 锁业务请 登录“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CA 办理。 (二)无效投标情形 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NXTF)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及递交。未 15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及递交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2.投标供应商在开标现场未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所用的 CA 锁,视为 撤销其投标文件。 3.投标供应商未在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电子/纸质)提交截止时 间)前到达开标现场进行签到的,视为无效投标,拒收其投标文件。 4.因投标供应商 CA 锁保管不当、硬件老化、电器性能不稳定、软 硬件未及时更新等自身问题导致现场不能正常解密的,视为撤销其 投标文件。 5.因投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 统的,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注:1.开标厅具体信息请投标供应商自行关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 服务中心四楼五楼信息发布屏。 2.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交易项目,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3 本项目所属行业:工业 16 第三章 投标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供应商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 机构。 1.3 投标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 者自然人。潜在投标供应商: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 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1.4 投标供应商及其投标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1.4.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关 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 1.4.2 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4.3 符合本项目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 1.4.4 若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 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 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5 若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非 中小企业制造,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5 如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5.1 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供应商 17 的身份投标。 1.5.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须知 1.4.1 的规定。 1.5.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 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5.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 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提交。 1.5.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 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 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5.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 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否则 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 与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的,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 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 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8 其他投标无效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 之一的,应当回避:1.9.1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1.9.2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1.9.3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1.9.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18 1.9.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9.6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 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 人员应当回避。 2.资金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 资金。 2.2 投标供应商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 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 投标邀请 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 供应商须知 4.4 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4.5 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4.6 评标方法和标准 4.7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4.8 投标文件格式 5.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9 5.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 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 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 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 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 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 5.3 投标供应商及时关注本项目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澄清公告或 修改内容并自行下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5.4 其他:无。 6.投标截止时间的顺延 6.1 为使投标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 行研究而准备投标或因其他原因,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 间。顺延变更公告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 6.2 投标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本项目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变更公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7.其他投标事项:7.1 投标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 范等。如投标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 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7.2 原则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 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 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如需提供样品,对样品相关 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范围及文字、计量单位要求 8.1 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 部分内容,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8.2 无论招标文件中是否要求,投标供应商所投货物及伴随的服务和工 程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3 投标文件应使用规范汉字书写(专有名词须加注中文解释),并采用 通用的图形符号,不得出现与常规书写格式不符的内容。 8.4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 标文件,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投标供应商中标后,其投 标文件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0.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0.1 投标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详 见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及评审因素和标准。 10.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及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10.2.2 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 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 格; 10.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 21 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 文的偏差和例外。 10.3 投标供应商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 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倾向性或限制性。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承诺不以上述参照品牌型号作为评标时判定其投标是否有效的 标准。任何品牌的供应商均可依法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10.4 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包括对招标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 制。 10.5 其他:/。 11.投标报价 11.1 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招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 的货物,以及伴随的服务和工程。所有投标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 投标供应商应在价格明细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 (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1.3 价格明细表上的价格应包括:投标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 具等)的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 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投标货物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 验、技术服务、培训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伴随服务、工程等费用; 11.4 投标供应商所报的价格明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 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 为投标无效。 11.5 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报价。 12.投标保证金 12.1 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 22 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数额及缴纳形式。 12.2 投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及未 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 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3.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 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2 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 要求投标供应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将不会 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投标供应商也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4.投标文件的制作 14.1 投标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 件。电子投标文件需符合以下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文件需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 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的 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并递交。投标文 23 件应当用不能被他人知悉或更换投标文件内容的方式密封。 15.2 纸质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 投标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 供应商投标) 15.3 电子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投标截止 16.1 投标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 文件递交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地点。 16.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 件。 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 文件。 17.2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供应商要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