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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

金融服务

见详情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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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贵州
类型
招标公告
当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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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29
截止时间
2025-10-29 00:00
招标人
未提供

正文原文

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最后一公里”;五是通过全行范围内设立“民营企业服务试点示范支行”、制定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政策等激励方式,充分发挥从内向外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多措并举,切实将政策红利转化为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以更优质、更高效的金融服务助力贵州民营经济做大做强,为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金融力量。 查看详情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5〕1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我们制定了《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 利 部 农业农村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25年10月29日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招标人作为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使用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 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第四条 招标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要求。 第五条 招标人要根据招标工作需要配备专业人才力量,加强专业人员培养、考核、激励、监督,打造专业化招标队伍。 第六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有关招标投标事项过问打探、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抵制各类干预招标活动的做法。应当予以登记报告但未予登记报告的,依据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 标前工作 第七条 对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项目,除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招标人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的承包方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供应商。 第八条 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采购人(含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总承包企业分包或者采购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且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的情形除外);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不招标情形。 对于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书时,就不招标的具体范围和事由作出说明。 第九条 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企业或者项目单位要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潜在投标人的市场竞争情况等,综合考虑招标的成本、效率、效益,科学确定是否招标。对于招标成本高或者无法进行有效竞争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招标。对于不招标的项目,企业或者项目单位可以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企业或者项目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对于不招标的项目类别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对于确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市场调研、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策划招标方案,确定招标工作进度安排、标段划分、技术和商务要求、招标绩效评价、内部监管机制等事项。 第十一条 对于同类型、重复性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采用框架协议招标、集中招标等方式实施,提高组织效率,降低招标成本。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加强内设机构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不得以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招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要根据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按照招标方案,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定标方式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事项。 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组织力量对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第十四条 招标人要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等因素和项目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全周期综合成本,科学选择评标方法。 对于具有一定技术复杂性、质量要求高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并合理确定价格权重。 对于供应充足、潜在投标人竞争比较激烈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判断“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标准和评标委员会的处理程序。 对于需要由中标人继续长期提供运维、更新、升级等服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结合全周期综合成本进行报价,不得仅就个别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报价。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合规管理需要,结合下列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进行重点核查的异常投标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三)投标活动异常关联; (四)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前款第(二)(三)项的具体情形,应当允许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作出解释说明。评标委员会、招标人经核查发现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出现第一款所列异常投标情形的,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第十六条 招标人要结合项目特点和需求,以月度、季度或者年度为周期发布招标计划,载明招标项目概况、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等信息,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招标的除外。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鼓励招标人提前公示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要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权限、范围和行为规范,并针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行为明确约定具体的解约条件和违约责任。 招标人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进行全过程监督,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异议的,招标人要组织力量进行核实处理。招标文件确存在表述不清、排斥限制竞争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招标人要及时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处理异议的,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处理异议的事实情况、法律依据和处理结论进行审核,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投标人以保函(保险)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要对保函(保险)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验。保函(保险)真实性有效性不足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或者由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该投标。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核验保函(保险)真实性有效性的具体方法。 招标人违法限制投标人使用保函(保险),或者对已经出具真实有效保函(保险)的投标人违法拒收投标文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组织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条 开标时,招标人要安排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或者保密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拆封或者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提出异议的,招标人要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招标人要全程记录开标过程,并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要积极应用远程异地评标、智能辅助评标,减少评标环节的人为干预。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选派熟悉项目情况、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能够熟练运用电子评标工具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 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选派为招标人代表。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要督促招标人代表认真做好评标准备,仔细研读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充分掌握其中的资格审查和评标标准、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识别处理要求、否决投标的情形和判定方式等。 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进行诱导性发言、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等违规行为的,要予以提醒、劝阻,做好记录并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发现投标人报价异常的,应当提议评标委员会进行研究,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证明的,应当提出否决该投标的评标意见; (四)发现投标人存在业绩造假、资质伪造、围标串标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要提议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标准的,应当提出否决该投标的评标意见; (五)其他招标人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 定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前,要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存在下列异常情形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一)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二)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或者计算错误; (三)评标委员会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四)评标委员会未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五)评标委员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未予否决,或者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六)其他评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情形。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对定标负主体责任。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要素及优先顺序,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要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一)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二)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三)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前款第(一)(四)项情形的,在充分核验事实情况后,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二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要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反映评标委员会存在本指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二)反映中标候选人存在本指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处理。 招标人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人对答复内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应当明确告知不再受理,并告知异议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在定标环节,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公平性进行全面自查,并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通过随机抽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 第三十条 中标结果确定后,招标人要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章 履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督促中标人及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中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要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促,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主要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二)劳务、专业和工程分包情况; (三)合同变更情况; (四)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进度、质量、安全等落实情况; (五)其他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况。 中标人要求变更合同金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或者拟分包金额超过招标文件约定分包金额10%的,招标人要组织力量对履约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充分研究论证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合规性。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标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要加强招标投标资料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包括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招标计划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变更内容、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审查材料、定标过程记录、中标结果公平性自查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合同变更内容、公示、异议处理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招标投标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招标投标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合规管理需要,建立供应商考核评价机制,规范开展考核评价结果应用,督促供应商诚信履行合同。 招标人建立供应商考核评价机制的,应当公布考核评价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存在下列行为的,除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外,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相互串通、借用资质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从事代理业务,或者与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私下接触、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权益的; (三)评标专家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相互串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 对于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以保函(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要求该保函(保险)的开具机构履行担保义务。对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追究赔偿责任。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招标人应当向评标专家追究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要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0日内,对招标全过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后评价,分析招标过程存在的问题不足,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举措。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在设置串通投标认定标准、核验中标候选人中标条件过程中,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违规确定中标人等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违法嫌疑的,要将相关线索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应当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可以作为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的参考。国有企业招标人要将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生产经营责任落实情况,主动向国资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招标人可以根据本指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查看详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推广使用政府采购电子保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及《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晋财购〔202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我省“互联网+政府采购”建设,依托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搭建了金融服务平台,全面推广使用电子保函,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挥政府采购财政金融服务平台作用 政府采购财政金融服务平台是山西省财政厅搭建的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专业化平台,通过整合金融机构资源,打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融资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资金压力、缩短资金周转期、降低经营成本、加快项目执行进度等作用,为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和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质增效。电子保函模块作为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电子保函以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替代传统保证金或纸质保函,保障政府采购合同的顺利履行。 二、基本原则 (一)财政引导市场主导。政府采购电子保函推广应用,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应遵循“财政引导、市场主导”的基本原则。财政部门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出台政策和设计制度,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金融服务平台提供基础数据共享服务,发挥监管职能,防范金融风险,不参与保函出具和认定的具体工作。金融机构自主开发差异化产品,实行市场化定价机制,并独立承担风险管控责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广泛推广应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广电子保函(保险)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电子保函具有与纸质保函同等法律效力,且具备全线上操作,具备防伪保真、可追溯等优点。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拒收电子保函。 (三)企业自主选择。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供应商有权自主选择采用电子保函(保险)保证的方式代替保证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的,供应商有权自主选择开函金融机构,通过比较不同机构的产品和服务,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保企业或中标企业指定开函机构。 (四)全流程线上化原则。供应商应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xi.gov.cn)的电子保函平台进行申请、出函和下载,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线解密投标保函、查看和下载投标及履约保函。 三、服务模式 (一)电子保函定义。电子保函是由开函金融机构开具的、可用于替代保证金的电子担保凭证,包括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投标保函是指以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出具的电子保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是指以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出具的电子保函代替履约保证金。 (二)适用范围。电子保函适用于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用函机构为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入驻供应商,开函机构为验收通过的、可开展全线上化服务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申请方式。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潜在供应商或中标(成交)供应商,登录山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xi.gov.cn)并完成注册,根据投标保证金金额或履约保证金金额向金融机构直接申请出具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 (四)全流程电子化。 电子保函的申请、出函、下载、解密、履约等业务环节全面执行电子化线上操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电子保函推广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电子保函推广应用工作,发挥财政部门监督指导职能,提高中小企业竞争能力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激发市场活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引导各交易主体熟悉了解电子保函,鼓励本地金融机构参与数字金融业务,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全力支持电子保函业务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积极协调解决推广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明确列示可以通过电子保函的形式替代投标、履约保证金等相关内容。各级预算单位应全力支持、配合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电子保函的形式提供投标或履约保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或履约担保凭证。开函机构应切实履行审核和风控义务,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及时向采购人、财政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反馈风险预警信息。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精准把握电子保函的要求,不得以形式、格式等非实质性内容随意否决投标文件,准确、高效完成评审工作,并对自身的评审结论负责。 (三)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按时履约。供应商要增强诚信意识,在平台申请并授权相关基础信息传输至开函机构,确保保函信息真实有效,避免因虚假保函被列入失信名单。开展电子保函业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沟通,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据实按时履约,共同营造政府采购领域“合法合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推动政府采购领域电子保函工作的实施是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采购交易主体要积极配合、协同并进,共同完成电子保函推广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山西省财政厅。 联系人:张煜垒 联系电话:0351-3803785 山西省财政厅 2025年9月14日 查看详情 关于第二十次清退滞留保证金的通知(2017年11月16日后收取的保证金) 各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确保招标(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2021年版)》的规定,我中心对2017年11月16日后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即新系统保证金进行梳理统计。截止2025年9月30日仍有部分应退未退保证金还滞留在我中心保证金账户上。为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保证金使用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现对各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发出通知,并请相互转告,尽快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清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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