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原文
1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 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中国共产党宁明县委 员会政法委员会(单位名称)的宁明县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名 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 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 宁明县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工程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行业; 承建企业为宁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50 人,营业 收入为 7690.1 万元,资产总额为 5045.28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电子签章):宁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注: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 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 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 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担制造 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祖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电子签章):宁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日 期:2026 年3 月20 日 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