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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关于车辆加油的框架协议合同公告

合同公告 安徽 宿州市
地区
安徽 宿州市
类型
合同公告
当前状态
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4-03
截止时间
见详情
开标/开启时间
待更新
项目编号
2211451000001165670
采购单位
未提供

正文原文

项目名称:2026-2027 年度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 位及团体组织车辆加油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 项 目 编 号:KJXY202512190573 买 方:宿州市埇桥区消防救援大队(宿州市埇桥区 消防救援局)

电话:18156139335 卖 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宿州石油分 公司

电话:0557—3712998 根据“2026-2027 年度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车辆加油服 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约定,买方决定将

本项目采购合同授予卖方。为进一 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名称及内容 本合同采购服务名称和内容:卖方给予买方单位在宿州市内实际消费金额 2.5%的优惠,采取“加油返利”的方式,加油时将让利金额以积分形式返到单 位主卡内,加油卡主卡卡号:1000113400007203707

二、组成合同的文件

1.“2026-2027 年度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车辆加油服务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及更正公告;

2.“2026-2027 年度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车辆加油服务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结果公告;

3.“2026-2027 年度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车辆加油服务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申请文件及书面承诺函;

4.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

三、合同金额 以实际发生为准。

四、服务期限

2026 年4 月3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

五、验收要求

(一)质量标准 卖方保证提供的服务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 范、本次采购相关文件中的全部相关要求及卖方相关服务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 范中之较高者。

(二)验收组织 买方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

1.成立验收小组,验收人员应由买方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

2.验收前要编制验收表格。

3.验收时双方要按照验收表格逐项验收。

4.验收方出具验收报告。

六、付款方式 采购人依据合同约定自行支付

七、售后服务

(一)卖方对合同服务的质量保修期为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 个月。

(二)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检验的 检验结果,发现服务的质量或性能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 证实服务是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 天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

(三)如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 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八、履约保证金 免收。

九、违约责任

(一)卖方服务期限超过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如果卖方由于自身的原因未 能按期履行完合同,买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经济上的赔偿。其标准为按每 延期一周收取合同金额的 / %,但误期赔偿费总额不得超过履约保证金总 额。一周按7 天计算,不足7 天按一周计算。在此情况下,卖方不得要求买 方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二)卖方服务期限内未能履约。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能 按时履约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期履约的理由、延误的时间通知买 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有权决定是否延长合同的履行时间或终止合同。 如买方终止合同,卖方不得要求买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买方同意延长合同的 履行时间,卖方必须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由此造成 的误期赔偿费按照前款约定执行。如卖方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符合质 量标准的服务,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将卖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卖方履约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卖方必须重新提供符合质量标准 的服务,由此造成的误期赔偿费按照前款约定执行。如卖方在买方规定的时间 内未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提请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卖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

(四)卖方将合同转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买方有权终止 合同,并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卖方进行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买方未能按时组织验收,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 通报。

(六)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服务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验收合格后,买方未能按时提请付款,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八)买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处分,并予通报。

十、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安徽省宿州市签订。

十一、合同的终止

(一)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4.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合同的条款。

(二)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 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十二、其他

(一)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征集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 自变更。合同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买卖双方 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三)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 成部分。

(四)本合同如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 以下第(2 )项方式处理: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宿州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贰份,自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 效。 买 方:卖 方:单位盖章: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日 期:2026.

4.3 日 期:20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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